本协议是首都在线网站(包括www.capitalonline.net和gic.capitalonline.net,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网站”)的经营者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与用户(以下简称为“您”),共同缔结的有效契约,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您确认:您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内容,该内容将作为您与首都在线双方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据。您在使用首都在线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之前,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及/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一旦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并完成注册流程或通过本网站登陆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服务前提与提示:
1.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工信部、公安部的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您的网站在未进行备案及未取得ICP备案号的情况下提前上线,将会受到包括封停一切相关服务、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管理措施。
2. 首都在线承诺,首都在线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为专业的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及云计算服务提供商。
3. 您确认,在您完成本网站注册程序或以首都在线允许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法律主体”)。
4. 您由于业务需要,将租用首都在线主机并由首都在线提供云服务(以下简称“云主机”),以便您产品最终用户连接到互联网。
5. 本协议中所称“云主机”系指通过特定的软件技术及硬件支持,在一套计算机主机系统上虚拟出若干台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计算机主机。
6. 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文件落实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至少保存60天记录备份。
7. 账户安全
(1)您须自行承担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登录名和密码)的保密义务,且须对您在该登录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发布信息、网上点击同意或提交各类规则协议或购买服务等)承担责任。您同意:(a)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登录名和密码),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您会立即通知首都在线。(b)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首都在线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您理解首都在线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首都在线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首都在线的同意,否则,您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3)您理解并同意,首都在线有权了解您使用本网站产品及服务的真实背景及目的,有权要求您如实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如果首都在线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您进行虚假交易,或您的行为违反首都在线的网站规则的,首都在线有权暂时或永久限制您账户下所使用的所有产品及/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4)您理解并同意,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首都在线有权暂时停止或者限制您账号下部分或全部的资金支付功能,首都在线将通过邮件、站内信、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诉等后续操作。
(5)您理解并同意,首都在线有权按照国家司法、行政、军事、安全等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海关、税务机关、安全部门等)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及在本网站账户金额等进行查询、扣划。
第一条 服务租用及计费期限
1. 服务内容:您需在本网站完成注册,且您仅可注册一个账户。首都在线提供的具体产品内容以本网站展示的内容为准。
2. 本协议生效:自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3. 服务租用期限及计费期限:自您自行于本网站中开通相应服务之时起至您自行于本网站中关闭或删除相应服务之时止。
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
订购方式:您在本网站中选定购买的产品,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费用后,首都在线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为您提供云主机服务。服务费自您自行在本网站中开通服务之时起按分钟计算。
2. 若您在本网站中的账户余额与信用额度之和为0元时,首都在线有权立即中止服务。
3. 本网站中的账户信用额度是指您可预先消费的金额,您预先消费信用额度的,需在消费后的规定时间内向首都在线充值归还。
4. 首都在线将通过短信或邮件或本网站等方式向您提示或展示余额即将不足。
5. 发生本条第二款的情形时,首都在线有权自中止服务之时起72小时后,删除您的数据,删除数据后不可恢复,请您提前做好转移数据及日志备份等事项。
6.
若您因未按时缴纳相应费用而被中止服务,此后您又在72小时之内续费的,首都在线有权就您先前所欠的费用(包括断网起至续费期间的数据保留费用,数据保留费用的计算标准同当期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从续缴费用中先行扣除。若续缴费用不足以支付先前所欠的费用,首都在线仍有权按照本条第五款之约定执行。
7. 支付方式:
(1)您可选择使用其对公账户向首都在线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或由其他方代为支付相应服务费用,若由其他方代付的,必须在汇款时注明“代公司名称>支付”,否则由此导致充值不及时或错误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首都在线应在收到您款项后4小时内为您系统主账户完成充值,但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早9:00至晚18:00)和法定节假日不能充值。首都在线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民生银行北京陶然桥支行
账 号: 694585972
(2)您亦可选择通过系统直接充值
8. 您选择通过系统直接充值的,将会有迟延到账的风险,首都在线将于收到您充值异常申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解决,在此期间您因余额为零而断网的,由您自行承担。
9. 因甲方特殊要求乙方未在关闭云主机后的规定期限内删除数据的,视为甲方未终止享受服务,乙方将按云主机关闭前一日的服务费标准按天计算服务费用。
第三条 您的权利义务
若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工信部、公安部的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您的网站在未进行备案及未取得ICP备案号的情况下提前上线,将会受到包括封停一切未备案网站相关服务、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管理措施。
1.
您需积极配合首都在线相关工作,向首都在线提供网站备案信息、IP报备信息及一系列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要求的信息,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正确有效、所属网站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需予以执行。因您或您的最终用户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1)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您自有IP),并如实填写备案编码,并保证其上述资格证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合法存续。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需持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在您的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合法证明。并且应按照首都在线的要求填写并签章《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因您或您最终用户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首都在线承担。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应予执行。
2)您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者,保证信息经营及发布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及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您在其网站上发布、提供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您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或主机空间租赁、出借等服务。
3)对于已获得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的用户,您负责对其所发展用户的监控及管理,应对下挂用户备案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您保证不出现任何违反电信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您应按首都在线要求报送监督检查记录,以备首都在线查验。您对其发展的用户的行为对首都在线或第三人的损害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因您通过云主机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首都在线对外承担责任的,您应负责解决,并赔偿首都在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首都在线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3.
您应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质范围内和本协议约定的云主机服务应用范围内使用云主机服务,不得利用首都在线提供的服务经营您不具备资质的其他业务,不得利用首都在线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若您违反前述保证的,首都在线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您前述情形给首都在线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4. 您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首都在线支付费用。
第四条 首都在线权利义务
1.
您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不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一的,首都在线有权要求您予以纠正,并予以暂停或停止服务;首都在线因您不当行为而暂停服务的,待您纠正行为后,继续履行,暂停期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且不免除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2.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您丧失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定资格或被有关机关决定停止营业的,首都在线有权依法关闭您租用的云主机。
3. 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首都在线有权关闭您租用的云主机,自关闭云主机之日起72小时后,首都在线有权删除主机中您的全部内容。
4. 首都在线有义务按照您的书面授权范围,协助您对云主机进行管理。
5. 首都在线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证存放主机的机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
协议有效期内,首都在线应为您的数据进行保密,但因相关国家机关、司法裁判机关或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的,或者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数据泄露的除外。同时,因本款前述非首都在线原因造成您信息的泄露而给您造成损失的,首都在线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架构、页面设计,均由首都在线或首都在线关联企业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8.
非经首都在线或首都在线关联企业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上的程序或内容。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服务质量
1. 首都在线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2.
因首都在线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主机的正常使用的,首都在线应当提前通知您,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主机不能正常使用的时间不计算在服务时间内,首都在线免除您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3. 云主机SLA约定见附件《服务品质条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服务费及滞纳金事项外,任何一方向对方赔偿的损失金额不得超过违约当季实际服务费总额。
2.
您的信息经营或发布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致使云主机或IP出现如下问题,首都在线有权暂停或终止对您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您应承担首都在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暂停服务的,您应当删除或修改不适当的内容,待您删除或修改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等问题后首都在线再恢复服务,该暂停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且不免除您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1) 有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程序或软件的;
(2) 被第三方侵占或利用,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3) 受到第三方攻击,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4) 甲方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而擅自发送的邮件);
(5) 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
(6) 涉及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新闻 (包括从INTERNET上下载的信息内容)。
(7) 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信息内容。
(8) 传播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信息内容;传播渲染群众过激行为、淫秽黄色的信息内容、不开办赌博和色情网站等。
(9) 在INTERNET上播发的信息内容是未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10) 没有定期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没有立即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未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11) 未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填写乙方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乙方的检查。
(12) 存在国家网络监管部门或安全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暂停或关闭等情形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禁止操作的行为。
3.
您因上述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六条第2款导致首都在线被第三方投诉、索赔或受到行政处罚,首都在线有权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甚至解除本协议,您应承担首都在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且首都在线不返还您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此服务费用不包括在您应当的赔偿额内)。
4.
由于您非法编写、运行、使用程序或软件等原因造成首都在线设备损坏或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在首都在线机房内的设备,首都在线有权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甚至解除本协议。您应承担首都在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且首都在线不返还您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此服务费用不包括在您应当的赔偿额内)。
5.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或有关机构强制行为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您与首都在线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协商适当延长合同的期限。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协议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4.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首都在线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服务的暂停与终止
1. 如您书面通知首都在线不接受经首都在线修改的新的服务协议的,首都在线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2.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您无法继续适用本服务或首都在线无法提供本服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3. 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其他暂停或终止的条件发生或实现的,首都在线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4. 由于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首都在线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后,如您后续再以他人名义注册使用本服务的,首都在线有权单方面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双方因本协议相关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后30日内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他部分。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出现不合法、无效、不可执行但未导致协议整体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不受影响之部分,仍具有效力,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
2.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不应对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条文内容确定。
3.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在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但依据有关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外。
4.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5. 您在签订本协议后变更联络信息的,应在变更当天在本网站中进行修改并通知首都在线。
6. 本协议自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与书面签署版不一致的,以书面签署版为准。
7. 首都在线在本网站中向您发出或展示的提示,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首都在线已完成相应通知。
8. 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首都在线在本网站中向您发出或展示的提示,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同样应遵守。
第十一条 本协议附件
《服务品质协议》
服务品质协议
1.数据存储持久性
首都在线数据持久性不低于99.99999%。
数据持久性定义:指首都在线承诺每月数据保存不丢的概率。计量单位为字节数。统计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数据是指用户存储在首都在线云主机硬盘中的文件,包括程序代码和数据文件,但不包括操作系统缓存、应用缓存及内存中的数据,也不包括用户使用云主机时系统衍生的数据。
因用户自身操作失误、不可抗拒以及客观上服务商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数据丢失不计入每月丢失数据中。
2.数据可销毁性
2.1在以下情况下:
(1)自用户账户欠费开始,用户资源将暂时无法使用(除删除外)直至充值至账户余额大于0。若持续未充值达72小时的,首都在线将会删除用户全部数据,包括云主机实例,云主机备份数据及云硬盘数据等,所有删除操作都不可逆,使得数据无法恢复。用户若需备份,需在账户余额大于0的情况下,自行备份。
(2)当用户主动删除数据后,首都在线会直接删除用户全部数据,包括云主机实例,云主机备份数据及云硬盘数据等,所有删除操作都不可逆,使得数据无法恢复。
2.2云服务所用的设备在弃置、转售前,首都在线将通过高级清零操作多次对其磁盘进行覆盖彻底删除用户所有数据且无法复原,并对报废硬盘进行消磁处理。
3.数据可迁移性
用户需自行进行云主机的备份和迁移。
4.数据私密性
首都在线通过用户自定义网络的方式来实现用户数据可见性控制及隔离,使得同一资源池中的多租户下的主机和数据相互之间不可见。
首都在线将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用户数据的私密性,保证用户内容在未获得用户授权时不被无关第三方获取。同时首都在线自身保证在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查看用户云主机内任何程序、配置、数据文件等。
为了便于运维人员排查问题,首都在线保留查看用户云主机用户操作记录的权利。同时首都在线有权从云主机外部监控云主机的运行数据,包括 CPU
使用、内存使用、磁盘使用、网络流量等。首都在线云主机上将保留所有运维人员的命令行执行操作记录,所有操作记录将保留180日内。
5.数据知情权
用户对于数据存储位置和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
目前首都在线数据中心分别为:
节点位置 数据中心名称
中国大陆 北京1
北京2
无锡
美国 洛杉矶
纽约
达拉斯
日本 东京
新加坡 新加坡
德国 法兰克福
用户在开通云服务时依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相应的数据中心,用户数据将存储在其指定的数据中心。
首都在线云主机的数据中心将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用户对此具有知情权,并可联系首都在线云主机的用户服务人员获得详尽信息。
除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审计及有调查或调取权的政府部门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首都在线不能将用户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用户所有数据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将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服务数据可审查性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安全合规、审计或取证调查等原因的需要,在符合流程和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首都在线可以提供保留记录期限内(180日内)用户所使用的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关键组件的运行日志、运维人员的操作记录等信息。
7.服务功能
首都在线云主机可提供的功能:
(1)创建虚拟数据中心、创建网络(公网、私网);
(2)云主机创建、开机、重启、关机、删除、更改配置(包括CPU、内存、硬盘、IP调整、IP更新及写入主机)、开关RDP;
(3)GPN网络创建、更新、终止;
(4)公网带宽创建、更新、终止;
(5)公网IP购买、终止;
(6)私网IP调整、删除;
(7)自定义云主机模板;
(8)云主机控制台带外操作管理。
(9)云主机状态监控;
(10)提供对应API。
8.服务可用性
服务可用性定义:客户云主机的内网IP可通过同网段ping通;外网IP可通过公网ping通;同时可通过gic.capitalonline.net的控制台打开主机终端界面,以上三种方式全部无法联通,既认为该云主机不可用。
首都在线单台云主机服务可用性为99.9%,按一年365天计算,则一年当中的服务不可用时间为8.76小时,即:一年不可用时间=365×24×60×(1-99.9%)=525.6分钟=8.76小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动乱,非服务商可以控制,所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时间不计入不可用时间;因用户自身操作失误或所安软件错误造成服务不可用时间不计入不可用时间;例行的维护时间,如网络割接、设备维护等时间不计入不可用时间。
9.服务资源调配能力
首都在线云主机支持升级扩展,具体资源范围和资费详见首都在线官网页面以及控制台展示。
超过在线平台资源限制的扩容,首都在线将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支持。
10.故障恢复能力
首都在线为付费用户的云服务提供全年7×24小时的运行维护,并以在线工单和电话、邮件报障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具备完善的故障监控、自动告警、快速定位、快速恢复等一系列故障应急响应机制。
11.网络接入服务
网络接入性能定义:用户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通过首都在线与各种网络相连通的能力。
用户在开通首都在线服务时,可自主选择所需的公网出口带宽类型及数量,公网出口带宽可配置的范围从0Mbps至500Mbps,并可通过线下工单继续扩展。首都在线采用BGP多线接入,保障用户的网络接入质量。
接入运营商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教育网、海外等。
12.服务计量准确性
首都在线云服务具备准确、透明的计量计费系统,目前首都在线支持使用时长作为计量单位。
正常情况下,以云主机创建成功,能够正常运行之时做为计量开始时间;以用户自行设置关闭或删除相应服务或账户余额为零时为计量结束时间。用户的原始计费日志默认最少保留3年备查。
付费方式:预付费方式。(经首都在线同意可给予特殊用户一定信用额度,用户使用信用额度的应在断网后30日内或在使用并扣减信用额度后30日内返还已使用的额度款项。)
计费周期:按分钟计费,按日更新账单。
扣费周期:按日扣费,根据账单扣除前一天的使用金额。
13.保障权益
13.1服务变更和终止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服务需变更或终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3.1.1 服务变更:
用户可自助进行服务开通、终止、变更,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服务变化,已在操作界面上明确说明,视同用户已明确知晓。
13.1.2 服务终止:
用户可以通过管理面板自行删除云主机,解除云主机服务。用户提交删除请求后视同数据无法恢复。
如用户账户余额不足零元,将立即断网,用户可以在断网后72小时内,充值恢复服务。如在72小时内仍未充值,则首都在线将粉碎性删除用户所有数据并回收所有资源。
13.1.3客户服务保证:
首都在线客户服务中心向用户提供初装工作受理及工作情况、服务变更受理及工作情况、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的汇报。
首都在线提供7*24小时的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86-104008105300。电子邮件:idckf@capitalonline.net。
13.2服务赔偿及免责
13.2.1 赔偿范围及免责范围:
因首都在线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设计缺陷导致用户所购买的云服务器服务无法正常使用时间超过服务可用性承诺标准的,首都在线将对不可用时间进行赔偿,但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服务不可用时间:
(1)首都在线预先通知用户后进行系统维护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维修、升级等;
(2)任何首都在线所属设备以外的网络、设备故障或配置调整引起的;
(3)用户的应用程序或数据信息受到黑客攻击而引起的;
(4)用户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5)用户自行升级操作系统所引起的;
(6)用户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7)用户的疏忽或由用户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8)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件引起的;
(9)因13.3.2条原因用户资源被限制导致不可用时间。
(10)其他非首都在线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
13.2.2. 赔偿方案:
(1)每个云服务实例故障赔偿金=故障前24小时平均每分钟费用×不可用时间*2;
(2)不可用时间均按分钟计算。
(3)赔偿金额以赠送金额形式赔偿,不可提现。
(4)赔偿总额不超过支付的单个云服务实例故障时长费用总额的2倍。
13.3用户行为约束
13.3.1 内容约束: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用户内容涉及以下任意一条,将判定为违规应用,首都在线有权立即终止用户所有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用户以下行为导致首都在线受到经济及名誉损失,首都在线有权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0)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11)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2)应用仿冒网站,骗取访问量。应用冒用网站/网店/游戏名称或页面样式,或通过页面文字/图片/动画欺骗用户点击,或打开后自动跳转至目标网页。
(13)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举例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盗版音视频、仿冒品牌类网站、游戏币交易、私服、警用品销售、防身器材、色情(如提供聊天、按摩等)、侦探网站、涉政、赌博、赌具、六合彩、成人用品、钓鱼网站、垃圾邮件、药品销售、保健美容用品销售、医疗相关、产品功效无法验证的广告应用,以及未备案的涉及金钱交易产品的广告网站等。
13.3.2 使用约束:
(1)首都在线允许客户因突发情况短期占用超出自己权限的资源。但是不能允许长期占用超出权限的资源行为。当首都在线认为某客户账户所占用资源已长期超出自身权利,IO数到达3000时,首都在线有权对该客户所有由首都在线提供的资源进行限制。
(2)对于资源被限制的客户,在限制期内,首都在线将不会保证该用户资源使用的服务质量、完整性及连续性。客户需尽快释放所占超出资源,资源释放后,首都在线将解除对该客户资源的限制。
(3)首都在线有权保留近180天的客户访问记录,并以此为依据。
14.其他
首都在线有权根据变化适时对本服务等级协议部分服务指标作出调整,并及时以在首都在线官网www.capitalonline.net发布公告或发送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